除了H-1B外,另一类中国留学生、创业者和企业家青睐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是L类签证。L类签证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条第(L)款规定的,为外国公司在美国投资的企业工作的高管和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分别对应的是类型:L-1A,L-1B和L-2。
相对于其它非移民签证,L类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具有以下优势:
1、与H-1B相同,但与B类签证不同,L类签证受益人允许有“双重意图”,即不必向移民主管机关证明其不具有移民倾向。因此适宜作为绿卡申请的敲门砖;
2、相比B类签证,H类和L类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在有效期能可以便捷的出入国境,不在美时间可以追回(recapture)。L-1A有效期最长可达七年,L-1B有效期最长可达五年。
3、与近几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需要抽签的H-1B不同,L类签证申请不需要抽签;因此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是一个绝佳选择;
4、L类签证比H类短期工作签证优越的另一点是,获得L-2的配偶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8 USC 1184 (c)(2)(E). 获得L-2的子女可以享受州内学费的优惠;
5、让这个Deal更甜蜜的是,在为美国公司打拼的同时,某些符合条件的L-1A受益人可以顺手申请第一优先的劳工移民(EB-1C)。
既然L类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这么好,那我们该怎么上船呢?(Fresh-off-Boat是西方人对我们华人华侨的一种歧视的称呼;这里贬意褒用。)
本文将先梳理L类签证的要求,再分别解析对新办企业(new office)或者空白申请(blank petition)的特殊要求。
1、L类签证要求
L类签证的要求主要是两大块:(1) 对申请人(即企业)的要求;和 (2) 对受益人(即持有L类签证的个体)的要求。
(1) 对申请人的要求
对申请人的要求,一言以蔽之,叫做“适格的企业组织”(Qualifying Organizations)。根据移民局(USCIS)的定义,适格的企业组织要满足两个条件:(I) 与境外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和(II) 申请人企业需正常运营。申请人与境外公司的关联关系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分公司、子公司、协议控制、事实控制和其它的关联企业均可。至于“正常经营”,很好理解;但移民局专门指出,仅仅有办事处或代表处并不算正常经营。
(2) 对受益人的要求
对受益人的要求主要是三个方面:(I) 申请前三年内在申请人境外关联公司持续一年以上全职工作;(II) 所申请的工作职责将会是 (i) 管理性质的(Managerial capacity)、(ii) 执行性质的(Executive capacity)、或者 (iii) 专门知识的(Specialized knowledge);(III) 受益人之前的一年工作是管理性质的、执行性质的或者特殊知识的,并且其学历、培训和工作经验足以担当将要承担的工作职责。
(I) 前三年中持续一年工作规则
在申请前的三年中,受益人曾在申请人的境外关联公司中连续全职工作一年以上。
(II) 管理性质、执行性质或者特殊知识
受益人将要进行的工作职责将会是 (i) 管理性质的、(ii) 执行性质的、或者 (iii) 专门知识的。管理性质和执行性质的工作受益人会获得L-1A签证,而需要专门知识的工作的受益人会获得L-1B签证。
(i) 管理性质的工作
移民局将管理性质的工作定义为:(A) 管理公司,或者该公司的一个部门、分部、职能或者机构;(B) 监督、管理其它经理、专业人士或管理团队,或者管理公司,或该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分部的重要职能;(C) 如果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有权雇佣、解聘或推荐员工,并且有权进行其他人事安排,比如授权升职或去职。如果没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在公司内或就其管辖的领域处于资深层次;和 (D)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受益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初级主管的职责并不被移民局认定为管理性质的工作,除非其监管的是专业人士。管理性质的工作主要指中层经理人职位。
(ii) 执行性质的工作
移民局将执行性质的工作定义为:(A) 指导公司的管理,或者指导其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管理;(B) 确立公司,或者其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目标与政策;(C) 决策时,行使高度的自由裁量权;(D) 仅接受公司高管、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监督或指导。执行性质的工作主要是指中高层经理人或董事职位。
(iii) 需要专门知识的工作
移民局将专门知识定义为:受益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L类签证的“需要专门知识的工作”与H-1B的“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不同。专业职位更偏向于通用型的知识和能力;有学历要求。 而L类签证的专门知识是地方性的,关于申请人境外关联公司的知识;并没有硬性学历要求。
(III) 人生的经验
移民局要求受益人之前的一年工作是管理性质的、执行性质的或者特殊知识的,并且其学历、培训和工作经验足以担当将要承担的工作职责。移民局还专门提到,过去的工作不一定要与将要L类签证圈定下从事的工作相同。
除了上述两大块要求外,移民局还会根据申请人和受益人实际情况会增加其它要求。
2、新办企业L类签证的特殊要求
移民局将“新办企业”(new office) 定义为,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经营不足一年的关联企业。受益人如申请为新办企业工作,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须向移民局证明若干进一步要求。对于申请为新办企业工作的L-1A受益人,移民局要求证明:(1) 为新办企业准备好办公室;(2) 在申请前的三年中,受益人曾在申请人的境外关联公司中连续一年以上全职进行管理性质或执行性质工作,并且这申请的管理或执行性质工作与新办企业有关;(3) L-1A签证批准一年之内,公司的发展远景,组织架构和财务能力。对于申请为新办企业工作的L-1B受益人,移民局要求证明本段中的(1)和(3),以及适格企业组织。
3、空白申请L类签证的特殊要求
移民局为大型跨国企业提供了L类签证空白申请(blank petition)的便捷通道。跨国公司申请人通过向移民局的一次申请,可将一定数目的合乎L-1要求的员工送到美国关联企业从事相关职位工作。希望进行L-1空白申请的跨国企业满足以下的要求:
(1) 跨国公司申请人及其所有的境外关联企业均从事商业活动;
(2) 跨国公司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已经营至少一年;
(3) 跨国公司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外有至少三个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和
(4) 跨国公司申请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I) 进行L类签证空白申请前12个月内,有至少10名获得L-1 签证批准;(II) 其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的年销售额至少为美元两千五百万元;(III) 其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的雇员超过一千人。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L-1签证的要求,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可联系美成达移民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