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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和EB-1C的比较分析

类别:L1律师精析 | 发布时间 : 2022-03-25 | 浏览人次 :2888

跨国公司高管赴美工作有两种类别的申请,分别是L-1AEB-1C,它们的申请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呢?以我们中国申请人为例,比较分析如下。 

一、L-1AEB-1C的相同 

1、都要求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有连续1年以上的高管任职经验;

2、都要求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有合格的公司关系;

3、都是由美国公司提出申请;

4、都是先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申请人在美国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人在国内的,都要在美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签证。

5、配偶和未超过21岁的未婚子女都可以一起申请,获批后可以一起赴美。

二、L-1AEB-1C的不同

1L-1A是非移民签证,登陆美国后是非移民身份;EB-1C是移民签证,登陆美国后是移民身份(绿卡身份);

2L-1A的申请公司,可以是刚成立的,还没有运营的美国公司。而EB-1C的申请公司,必须是运营1年以上的美国公司。

3L-1A可以通过申请EB-1C获得绿卡;而EB-1C的申请,未必要经过L-1A

4L-1A可以加急申请,15天内有审批结果;EB-1C没有加急申请,需要等待几个月时间审批。

5L-1A首次申请获批通常1-2年,到期了要续,在美国最长不超过7年;而EB-1C获批拿的是永久绿卡,可以长久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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